一、就医购药:
1、您必须持《特殊疾病专用证》,在您事先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开《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一式两份;您可以持处方在定点医院购药,也可以在您选定的定点药店购药。结算后自己保留一份处方。
2、 就医购药时,您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结算,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注:即使卡上的金额为0,仍应持IC卡结算,这样才能打出医保专用发票)
3、治疗购药所需,必须到非本人所选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需事先在所选定点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疾病外诊、外购、外治审批表》,由医院开具意见后,经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所发生的费用方可报销。外购时应优先选择本市其他医保定点单位购药。
二、报销:
1、您所报费用必须是您在所选定点单位发生的费用,持医保专用发票。如果是非定点费用必须事先经医保中心批准。报销费用时附审批证明。
2、报销费用时需出示您的《特殊疾病专用证》。
3、所报费用必须附带特殊疾病专用处方(红色)及化验单、检查报告单。
三、从发证之日后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关于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时间的规定:
参保职工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药店费用实行季度报销。上报费用时间根据单位性质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个人医保号第一位为1或2者)--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12月上报费用;
2、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中省属企业(个人医保号第一位为3、4或5者)--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12月上报费用;
3、企业(个人医保号第一位为6者)--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上报费用。
市医保中心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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