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有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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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现对《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的有关具体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原第三章第九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我市近3年来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市直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水平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总金额的4%。”调整为: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我市近3年来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作相应调整。市直2005年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水平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金总额的6%。”

二、原第五章第十一条:“用于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根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年龄构成、各年龄段医疗费支出和工资总额等情况,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退休金为基数,将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范围内自付医疗费补助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不足45周岁以下的在职公务员为每月35元,45周岁及七以上在只公务员为每月50元,退休人员为每月60元。其使用范围、支付方法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同。划入个人账户的一次补助标准,可随着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逐年调整。”调整为:

“用于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根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年龄结构、各年龄段医疗费支出和工资总额等情况,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退休金为基数,将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范围内自付医疗费补助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不足45周岁的在职公务员为每月65元,45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公务员为每月90元,退休人员为每月105元。其使用范围、支付方法,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同。划入个人账户的补助标准,随着人员增减的变化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逐年调整。调整的幅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经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三、未涉及到的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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