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劳动局文件
衡劳[2001]61 号
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
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BCD市直各单位、驻衡有关单位:
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ABCD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二ΟΟ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ABCD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参保人员因病转诊转院诊疗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ABCD第二条 参保人患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院继续诊治的为转诊转院。转往统筹地区内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单位)诊治的为区内转诊;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为区外转诊。
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就医的为异地就医。异地就医人员因确需转诊转院,转往居住地内和统筹地区定点单位治疗的,视同区内转诊;转往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视同区外转诊。
ABCD第三条 转诊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如需继续转诊转院,仍按第一次转诊转院程序办理。
ABCD第四条 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
ABCD(一)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患者,经首诊医院诊断后提出转院意见,并填写《衡水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般由转出院住院科室主治医师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经主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方可转院;
ABCD(二)危、急、重症者需转院诊治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七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ABCD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ABCD(一)转出医院经多方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ABCD(二)转出医院因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诊治的;
ABCD(三)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本医院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ABCD第六条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可在当地选择2-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患病住院时,应在15日内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因病情确需转院的按第四条办理。
ABCD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条件和按程序审批转诊转院;凡未经批准自行转诊、自行联系医院、自购药品的,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ABCD第八条 报销办法
ABCD(一)区内转诊,参保人应先与原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住院费用,应由个人自付(包括起付标准)部分,由个人以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按新的转入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参保人出院结算费用时应先补足新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然后把在不同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ABCD(二)区外转诊和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30日内凭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收费明细和有效费用单据报销;
ABCD(三)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其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付部分与市内参保人相同;
ABCD(四)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期间,患者应当按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和《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范围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ABCD(五)区外转诊期间,患者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年内首次进行的个人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
ABCD(六)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ABCD第九条 转诊转院后的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必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持转院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ABCD第十条 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衡水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ABCD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单位赴统筹地区外施工不足一年和利用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报销(起付标准按所住医院的级别支付)。
上述人员转诊应当转回统筹地区定点单位治疗,转往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按区外转诊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ABCD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ABCD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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