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abcd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abcd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就医,便于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医疗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定点单位的资格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
abcd第三条 以下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abcd(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abcd(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业的各类门诊部必须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abcd(三)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abcd(四)经市本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abcd(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外服务的厂矿企业医疗机构及部队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abcd第四条 定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bcd(一)符合区域单位设置规划;
abcd(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abcd(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abcd(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abcd(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abcd(六)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配备必要的操作人员和设备。
abcd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abcd(一)医疗机构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abcd(二)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医疗机构、科室;
abcd(三)个体经营的医疗机构;
abcd(四)布局不合理的医疗机构。
abcd第六条 申请定点单位,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abcd(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abcd(二)医疗机构评审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
abcd(三)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诊疗科室负责人名单、专业技术人员、医生花名册及资格证书;
abcd(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abcd(五)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用、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者平均每天医疗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abcd(六)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abcd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厂矿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及县(市)区所确定的定点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定点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选择。
abcd第八条 参保单位及其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3-5个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abcd第九条 参保人对选定的定点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变更,如变更可在一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abcd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单位签订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单位及人员,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abcd第十一条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单位就医,也可自主到定点单位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除急救外,参保人在非定点单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abcd第十二条 定点单位(指县及县以上医院)内部要设立医疗保险科,其他定点单位,如门诊部、乡(镇)卫生院等设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审查参保患者人、证、卡是否相符。审核医疗保险有关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治疗等医疗行为。办理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结算及报表。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并定期检查门诊、住院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abcd第十三条 定点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不得任意乱收费用,增加参保人负担。如发现不合理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定点单位负担,并按《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奖惩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abcd第十四条 定点单位要加强医保专职人员的业务和服务质量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合理检查、治疗在医疗保险复式处方、专用发票等凭证上记录。
abcd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应当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信息。
abcd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治愈率和住院三日确诊率,同时调查参保人对医院诊断、治疗的满意程度等,年终按有关规定奖惩。
abcd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定点单位实行资格年审制度和考核管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实施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abcd(一)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abcd(二)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abcd(三)将参保本人的医疗费用纳入其他参保人支出帐目的;
abcd(四)拒绝收治参保人或拒绝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医疗费用的;
abcd(五)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以及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批零差价的价格的;
abcd(六)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参保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或不按规定将参保人安置到超标准病房的;
abcd(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参保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abcd(八)服务质量差,发生医疗事故或多次出现严重差错的;
abcd(九)不配合检查、考核,未按规定提供参保人有关就医资料的;
abcd(十)利用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违反规定的其它情形。
abcd第十八条 定点单位申请书和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颁发。
abcd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abcd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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