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衡水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衡水市劳动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劳[2002] 4号

关于调整《衡水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属驻衡各单位:
abcd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衡水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衡劳[2000]45号)的有关具体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abcd一、原第四条:“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当年度职工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时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到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大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支付比例按大病医疗统筹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超过50000元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调整为:
大额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年度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到1700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参保大额医疗保险的期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计算。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2-4万元(含4万)部分支付85%、4-8万元(含8万)部分支付90%、8-17万元(含17万)部分支付95%。参保人员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一次性住院结算,含外购药,以参保人员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
abcd二、原第八条:“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与统筹地区内参保人相同。因病情确需转院,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其中转往居住地和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30%,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转往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个人先自负10%,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比例报销。”调整为:
abcd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按上述调整后的规定比例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abcd上述人员因病情确需转院,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其中转往居住地和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上述调整后的规定比例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转往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个人先自负10%,再按上述调整后的规定比例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abcd三、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市医保中心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我市制定的有关医保政策规定承保大额医疗保险,由被保险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abcd四、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大额医疗保险达到5年(含5年)后,每继续参保一年,其发生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
abcd五、凡本通知未涉及到的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abcd六、本通知自二ОО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衡水市劳动局 衡水市财政局


二ОО二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 通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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