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a 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
aa 为减轻患长期慢性疾病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满足门诊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需求,特对《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衡劳[2001]62号)做如下调整:
aa 原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现金自付,每月20—25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审核报销须持《特殊疾病专用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发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病历手册和有关检查结果。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特殊治疗和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参保人自付40%。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特殊检查费用,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aa 调整为:“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现金自付,每季度规定月份的1日—10日由单位医保管理员持《特殊疾病专用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发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病历手册和有关查验结果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5%,参保人自付35%。”
aa 此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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